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物医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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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集聚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推进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充分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产业优化升级等方面的引领作用,加快集聚高层次人才,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扶持力度
       1.对入区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在享受100万元创新创业资金扶持、五年内无偿提供100平方米研发场地及100平方米公寓住房的“三个一百”政策基础上,其创新创业项目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对提升高新区科技创新能力,引领产业转型升级做出突出贡献的,再给予最高500万元工程化扶持资金支持。特殊人才及创新创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2.对入区创业的国家级(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专家,下同)、省级(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下同)高层次人才及经外省认定的同级别高层次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扶持。
       3.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科研成果科技含量高、技术成熟、产品市场前景好且在区内实现转化的,经评审认定,五年内无偿提供100平方米的研发场地并给予30—100万元项目扶持资金;对入区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其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入股,所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100%。
       4.对入区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通过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和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给予优先扶持;经评审认定的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按照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贷款额度的全额贴息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岗位开发补贴,优先获得不超过3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二、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扶持力度
       5.对新申报入选的国家级、省级及市级(淄博英才计划人选,下同)高层次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扶持,当年度实现国家级、省级人才工程有效申报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国家级、省级高层次人才的企业和引进后与企业签订4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的人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扶持和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贴。
       6.对入区创业或与区内企业签订4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的博士学位人员,3年内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的生活补贴;对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的生活补贴;对管委会新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人员,聘期内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的生活补贴,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安家补贴。本意见出台前未享受生活补贴的上述人员,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可按照上述政策规定申请生活补贴。
       7.对引进的国家级、省级及市级优秀教育工作者(特级教师、名师、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在聘期内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2000元、1000元生活补贴,与用人单位签订10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贴。区内现有或新培养的上述人员,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可按照上述政策享受生活补贴。
       三、加大高层次人才引智奖励扶持力度
       8.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及市级“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或“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扶持。
       9.对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扶持;同时有3名及以上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经费扶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博士后专项资金的企业,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且单家企业配套总额不超过50万元。
       10.对引荐高层次人才入区创新创业的人才中介机构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引进国家级、省级高层次人才入区创业或与区内企业签订4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营造高层次人才良好发展氛围
       11.组织开展“高新区杰出人才奖”“高新区重才爱才先进单位奖”评选活动,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级高层次人才荣誉称号的,优先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先参加劳模等评选。
       12.对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及市级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就学享受区内自主择校特别保障;成立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才专员服务,为人才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企业注册登记、人事代理及工作生活等一体化、一站式服务。
       五、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适用于本意见的企业须在高新区内工商、国税、地税同时登记注册;适用于本意见的人员,在享受生活补贴期间或一次性经费资助后获得更高荣誉的,按照本意见上靠至应享受标准执行并一次性补差。
       (二)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对需评审认定的项目组织评审,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监督检查。
       (三)本意见由淄博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淄博高新区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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