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孵化培育管理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的有关精神,结合淄博创业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建立入驻企业科学合理的导向机制,优化孵化资源配置,提升孵化效率。强化消防、安全等重点管理环节,营造平安、美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实现园区与企业共同发展、和谐发展。
第二条 考核机构
考核机构为创业中心。创业中心的职能部门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考核对象
创业中心各创新园入驻企业。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与方式
考核内容分为“社会贡献”、“创新成果和企业荣誉、成就”、“日常管理”、“创业促进会评价”四个方面。
注册成立1年以上的企业参与全部内容的考核,考核基本分为100分;注册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只考核“日常管理”和“创业促进会评价”两个方面,考核基本分为50分。
注册成立满1年不满2年的企业,“社会贡献”、“创新成果和企业荣誉、成就”两项按照1.5系数加权计分;注册成立满2年不满3年的企业,“社会贡献”、“创新成果和企业荣誉、成就”两项按照1.3系数加权计分。
第五条 考核程序
1、每年的考核于次年的1月份进行。
2、考核机构于每年的12月份向入驻企业下发上报相关考核资料的通知。
3、企业按要求于1月上旬上报有关考核资料。
4、考核机构对企业提报的考核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查证核实。
5、考核机构根据考核评价标准进行评分。
6、考核机构将考核结果反馈企业。
第六条 入驻企业需提交的考核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账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完税凭证。
4、人员花名册(创业中心统一设计)
5、创新成果和企业荣誉、成就证明资料(专利、软件着作权等知识产权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证书或证明,项目政府立项文件,合作协议;有关奖励、荣誉证书或证明;各类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证明等)。
6、考核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考核
考核机构按《入驻企业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对入驻企业进行考核。成立入驻1年以上的企业,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秀,75—85分(含75分)为良好,60—75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成立入驻不满1年的企业,得分30分以上(含30分)为合格,30分以下为不合格。
否决项
1、不按要求报送报表等考核资料,导致无法认定考核结果的。
2、入驻满6个月,没有注册成立公司,或区外迁入公司注册地址
没有变更到入驻园区的。
3、入驻内容与入驻申请所述严重不符的。
4、存在违法经营现象的。
5、发生消防、安全事故,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6、拖欠房租满6个月或将房屋转租他人的。
第八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优、奖补支持和重点推荐的主要依据。
按照淄高新创发〔2014〕10号《淄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关于调整相关创新园房租价格的通知》,目前对企业实行的房租价格分为管委会确定的标准价、标准价补贴40%的次优价和标准价补贴60%的最优价三档。经考核达到良好及以上水平的,上年度已享受最优房租价的,再次签订年度《房屋租赁合同》时继续享受最优房租价;上年度未享受最优房租价的,再次签订年度《房屋租赁合同》时享受比上年度更优一档的房租价;考核达到合格水平的,再次签订年度《房屋租赁合同》时继续享受上年度房租价;考核达不到合格水平或出现第七条否决项情况的,再次签订年度《房屋租赁合同》时享受降一档的房租价。
连续2年考核达不到合格水平或出现第七条否决项4-6款所述情况的,经创业中心研究,可即时与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孵化协议(入驻协议)》。
第九条 根据本办法具体实施情况,每年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创业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附:
入驻企业考核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