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孵化中介服务体系,更好地发挥入驻中介服务机构服务入驻企业的积极作用,营造更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氛围,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的有关精神,结合淄博创业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核目的
建立入驻中介服务机构科学合理的导向机制,使其更好地为入驻企业提供高效、便捷、优质、优惠的专业服务,实现中介服务机构与入驻企业的共同发展、和谐发展。
第二条考核机构
考核机构为创业中心。创业中心的职能部门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考核对象
创业中心各创新园入驻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考核内容与方式
考核内容分为“服务业绩”、“社会贡献”、“日常管理和表现”三个方面。满分为100分。
对入驻不满1年的服务机构,“服务业绩”、“社会贡献”两项中与时间有关的指标进行相应的加权处理。
第五条考核程序
1、每年的考核于次年的1月份进行。
2、考核机构于每年的12月份向入驻中介服务机构下发上报相关考核资料的通知。
3、中介服务机构按要求于1月上旬上报有关考核资料。
4、考核机构对中介服务机构提报的考核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核实和查证。
5、考核机构根据考核评价标准进行评分。
6、考核机构将考核结果反馈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入驻中介服务机构需提交的考核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账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完税凭证。
4、人员花名册(创业中心统一设计)。
5、服务业绩内容中服务收入涉及的凭证、合同和其他相关证明、证据资料。
6、有关奖励、荣誉证书或证明。
7、考核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考核
考核机构按《入驻中介服务机构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对入驻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考核。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秀,75—85分(含75分)为良好,60—75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否决项
1、不按要求报送报表等考核资料,导致无法认定考核结果的。
2、存在违法经营现象的。
3、发生消防、安全事故,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4、拖欠房租满6个月或将房屋转租他人的。
第八条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优、奖补支持和重点推荐的主要依据。
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水平的服务机构,再次签订年度《房屋租赁合同》时,由享受标准价格40%房租补贴,上调为享受60%的房租补贴。达不到合格水平的服务机构,再次签订年度《房屋租赁合同》时,继续执行原房租补贴标准。
创业中心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合作的入驻中介服务机构,上年度考核须达到良好水平以上。
出现第七条否决项2-4款所述情况的,经创业中心研究,可即时与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和《入驻协议》。
第九条根据本办法具体实施情况,每年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
第十条本办法由创业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附:
入驻中介服务机构考核评价标准